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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發布單位:政風室

  1. 依法務部廉政署112年8月23日廉政字第11200368460號書函、本府政風處112年8月25日桃政安字第1120005621號函、本室112年8月28日簽辦理。
  2. 修法重點如下,並檢附112年選罷法修法重點條文內容圖卡1份:
  • 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危害國安、勾結境外勢力、 組織犯罪、槍毒、洗錢等罪終身不得參選。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受監護宣告者亦同。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可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或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表達政見。
  • 媒體或平台業者刊登或播送之選舉廣告應載明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 媒體或平台業者受託刊播選舉廣告時,應查證委託刊播者是否為境外勢力。
  • 選前擬參選人、候選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經鑑 識具深度偽造情事,得請求媒體、平台業者依限停 播、限制瀏覽、移除、下架等即時處置
  • 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未備載出處資 料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資料均不得發布、 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 新增選舉賭博及經營賭盤罪名,加重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