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1月7日廉政字第10707020040號書函辦理。
二、為確保選舉期間公務人員依法行政,請各公職人員勿為特定支持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拜票、連署等行為,並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範。
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四、旨揭選舉預定於107年11月24日舉行投票,依選罷法第40條規定,各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直轄市長(107年11月9日至23日,投票日前15日);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107年11月14日至23日,投票日前10日);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107年11月19日至23日,投票日前5日)。五、檢附相關宣導案例,請參考運用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