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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貪案例宣導

  • 發布單位:政風室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罪。

林○○係苗栗縣泰安鄉公所(下稱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辦理該公所總務及小額採購業務。林○○明知依據泰安鄉公所之規定,辦理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須報請鄉長同意並確實購置物品,檢附購買單據後再送交泰安鄉公所出納人員辦理核銷撥款。詎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利用職務上辦理採購消耗用品之機會,自民國99年5月起至103年10月止,以偽、變造之不實收據持向泰安鄉公所申請核銷經費,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上開期間共計詐領新臺幣(下同)497萬3,167元。

案經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提起公訴,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30日判決有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1月25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並應沒收尚未繳回之犯罪所得財物共計212萬3,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