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眼不明,圍標分不清
賈關懷當選鄉長以後,為了實現給鄉民更便利洽公環境的競選政見,努力爭取到縣政府的補助款,辦理機關內部設備與設施改善工程。
開標當日,公所建設課課長賈仙跟技士放水弟等人,進行第一階段廠商資格審查時,發現賺很大公司、兩光公司跟肉腳公司等3家廠商,投標文件有下列不符合規定,卻仍然審查通過,讓他們可以進行第二階段採購評選委員會的評選:(一)肉腳公司、兩光公司沒有提出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二)賺很大公司沒有提供共同投標協議書。
賈關懷、賈仙跟行政室主任吳優等三人,同時擔任評選委員會的委員,評選過程也發現下列情形,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應該不能決標給任何一家廠商,但他們還是讓賺很大公司得標承攬:(一)賺很大公司、兩光公司跟肉腳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建議書內容,幾乎完全相同,而且每家廠商所填寫的地址與電話號碼都是相同的,廠商間疑似有互相掩護圍標;(二)賺很大公司的服務建議書所列單價偏高、施作項目未核實丈量,擺明想要把公所當作肥羊敲一筆。
賈關懷、吳優、賈仙與放水弟等人,明知道賺很大公司有不符合投標資格、投標廠商文件雷同、服務建議書內容不實等情,卻故意讓賺很大公司得標,並獲得不法利益新臺幣40萬6,670元。最後,4 位公務員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判處5 年4 個月至5 年6 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 年。
溫馨叮嚀
一般合法之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扣除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後,通常會有合理利潤。公務員違背法令規定或正當採購程序,讓賺很大公司得標原本無法取得之標案,法院認定賺很大公司所獲得的合理利潤,即屬不法利益,公務員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
同仁辦理採購時,不論在選擇招標方式、訂定施作項目、審查廠商資格及報價或後續履約管理階段,都必須遵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齊備採購流程。採購人員在審理投標廠商資格時,也應該確認廠商是否依據政府採購法提供完整證明文件,並詳實審查施作項目、數量及單價是否符合行情,以確保採購品質,為公帑嚴格把關。
若發現投標廠商之間,具有採購重大異常關聯(例如:1.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2.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3.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4. 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5.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等),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0 條規定處理,開標前發現者,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不予決標;並立即通知機關開標主持人、採購單位與監辦單位及時處置。
參考法規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 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本文摘自破解圖利陷阱-案例篇. Part1 /法務部廉政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