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規則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
發布單位:
新建工程處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發布日期:
106-04-18
法規生效日期:
106-04-18
法規內容: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
為加強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防止職業災害,提升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落實安全衛生工作發揮預算效益並提高行政效率,達到公共工程職場零災害目標。
依105年12月9日府工品字第1050300665號令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透過契約分層規範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廠商及施工承攬廠商於施工各階段之權責,建立施工環境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本須知要求各項公共工程須將安全衛生經費量化編列,規範安全衛生圖說,同時分層訂定機關、監造廠商及施工承攬廠商在施工前、中、後各階段及緊急意外發生時應負責事項,並針對各項高危險作業訂定職業安全生作業查驗點檢查表,將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項目、頻率標準化,以利工程執行時可落實安全衛生工作發揮預算效益並提高行政效率,達到公共工程零職災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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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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