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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副處長李○○收賄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緣法務部廉政署前偵辦前高雄市政府顧問張○○為求相關建築執照申請能快速通過,將賄款藏於茶葉禮盒內,行賄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時任副處長陳○○(此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陳國雄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有期徒刑6年6月)案件期間,另發現跑照業者楊○○論及建管處另一副處長李○○介入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高雄市之國硯建案,嗣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繼續偵查,發現國揚公司之國硯建案工地負責人杜○○明知建案中有預計在各戶廚房設置瓦斯供將來購屋住戶使用,主體建物施工期間亦已委由瓦斯公司設置管線,依法應在各戶廚房施作防火隔間及防火門,因趕工不及卻又急欲於102年9月間取得使用執照,遂指示建築師郭○○出具不實之業務文書(竣工檢查報告表及與施作實況不相符之竣工圖),再由跑照業者楊○○持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於102年9月6日向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以行使,而建管處工程員吳○○為承辦人、副處長李○○為該案複核之人,其2人均明知該案施作有違法令不得核章,卻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吳○○於102年9月14日在使用執照審查表上為不實登載,再依程序由其他不知情主管及李○○核章,使楊○○等人在同年月16日領得使用執照。


另張文明建築師事務所員工楊○○,為求建築執照申請案在建管處審核過程順利,分別於103年1月、8月間,假藉農曆過年、中秋節送禮之時機及名義行打點、行為之實,前往李○○住家,各交付面額合計2萬元之郵政禮券給李○○之配偶,期由其配偶轉交予李○○。李○○明知楊○○意在行賄,仍均收受該二次賄款共四萬元,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李○○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罪嫌、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嫌,於104年5月6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處李○○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