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本府107年2月2日府法綜字第1070030867號函辦理。 |
二、 | 查資恐防制法第7條規定,禁止提供足以任何變動制裁對象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是各項登記作業如涉有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變動,例如股權變動登記、不動產移轉登記等(惟不以此為限),均應停止登記,並立即通報法務部。 |
三、 | 為落實制裁效果,各機關就說明二以外之各項登記業務(例如設立、變更、解散、停業等,不以此為限),如涉有制裁名單指列人員或疑似與制裁名單指列人員相關時,應即依法通報法務部。 |
四、 | 通報方式:機關各業務承辦人依附件填妥通報表後,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法務部通報信箱(cftreport@mail.moj.gov.tw),並傳真至(02)2381-1528。 |
五、 | 檢附「各級政府機關執行資恐防制法相關公告通報表」及「公告指定制裁對象及相關措施」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