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常見採購案件洩密案例,行為態樣可歸納下列三種類型:
(一)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應保守秘密之投標文件交付予其他廠商。
(二)採購案件開標過程,開標主持人誤認投標廠商報價已達於可決標狀況,於未決標前逕自公布底價。
(三)採購案件開標過程,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前,卻先行公布底價。
二、鑑於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開標作業時,仍屢有發生開標主持人過失洩漏底價情事,市府政風處爰請本室機先採取防範措施,並強化相關採購保密之宣導作為,以避免同仁因過失而致洩密案件發生。
三、檢附本處強化機關採購案件(底價)保密措施實施方案1份,請同仁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