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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處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之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政風室

有關公務員禁止兼職之事項,分別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商之禁止)、第14條(兼職之限制)、第14條-2(兼職之許可一)、第14條-3(兼職之許可二)及第22條(罰則)訂有明文,銓敘部並於104年6月10日及12日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詳如附件,請本處同仁自行下載參閱運用。